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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才培训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 国际人才培训管理中心 ”,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Talent Training Management Center”,英文缩写为“ITTM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实施“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引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促进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二)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三)组织调查研究,跟踪发展动向,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发展继续教育理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为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和专家服务;

(四)积极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

(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开发继续教育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 国际人才培训管理中心 网站,开发在线继续教育培训与管理;

(七)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并开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可以申请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中心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中心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二)个人会员

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或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承认中心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中心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中心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继续教育工作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团体的活动;

(七)宣传本团体的宗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民主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拟定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